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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本會中文全稱:廣西華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名稱:GuangX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GXOC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在廣西投資和經商的華僑、華人、歸僑、僑眷、留學歸國創業人員及其企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服務會員、貢獻社會為宗旨,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弘揚社會道德風尚,依據本會章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鼓勵引導會員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言獻策,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歸國華僑聯合會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所在地及辦公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桃源路4號(郵編:53002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為會員提供政策咨詢、信息交流、調研培訓等多種形式的服務。支持會員開展經貿、科技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二)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與世界各地僑商組織和企業家的聯系,推動會員與海內外經濟科技界人士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各級僑聯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聯系與合作,建立相關的資源數據庫和交流平臺,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
(四)積極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
(五)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廣西華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華商會的意愿;
(三)在從事的行業領域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四)具有歸僑、華僑、華人和港澳臺人士及其眷屬身份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界人士和熱心社會公益、僑聯事業的企業家并在廣西有固定居所。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經批準后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凡是有換屆選舉事項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前15天理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和人數進行確認,并經監事會審核。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籌備工作主要內容是:
常務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的組織籌備工作,并成立換屆籌備小組,提前三個月以上開始落實換屆選舉的各項籌備工作。
換屆籌備小組成員3到5名,由常務理事會確定,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便擔任的,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具體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換屆籌備小組應在充分征求會員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換屆工作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監事會負責監督換屆籌備工作。特殊情況下,監事會可根據章程要求,督促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票決產生換屆籌備小組負責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會長和監事長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的正、副監事長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本《章程》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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